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咨询精选 >> 正文  
 
法律咨询精选
签订保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签订保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

  签订担保合同时首先要确定保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担保法》中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范围要求。并且保证人有提供债务担保的能力,在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债务时能够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其次,应明确约定为一般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责任;再次,还要注意约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来说,签订担保合同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在主合同债务届满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在主合同债务没有届满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属于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一是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个在债务人同意后还要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三方重新协商后达成一致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重新确定的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