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欠张某货款5万元到期未付,而张某也曾向李某借款4万元,该借款也已到期。请问:张某是否有权主张相互抵销互负的债务?
张某有权主张抵销与李某互负的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互负的都是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相同的债务,且该债务都已到期。因此,张某有权将自己的4万元债务与张某的5万元债务抵销。抵销的结果是李某只欠张某1万元债务,而张某不欠李某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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