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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借债,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与刘某是夫妻,某日,李某的朋友张某向李某借钱5000元,但是李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从范某那借5000元钱转交给张某。后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李某要求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李某提出,当初为张某从范某那边转借的5000元的债务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每人偿还2500元,对此,刘某表示反对。请问:李某的说法正确吗?

解答: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擅自从范某那借的5000元债务,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刘某不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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