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是夫妻,某日,李某的朋友张某向李某借钱5000元,但是李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从范某那借5000元钱转交给张某。后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李某要求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李某提出,当初为张某从范某那边转借的5000元的债务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每人偿还2500元,对此,刘某表示反对。请问:李某的说法正确吗?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擅自从范某那借的5000元债务,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刘某不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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