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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个人奖金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因甲拖欠其借款未还,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乙借款。但期满后甲仍未归还,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乙每月工资为800元,奖金在400元至600元之间,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其中,乙每月工资需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水费、电费共计800元。请问:乙的个人奖金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除外。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原则上乙的奖金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但是如果乙的400元奖金是乙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的,则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如果乙的400元奖金超过了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则就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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