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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携款逃跑,其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就职于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提供担保,担保其在工作期间可能给乙造成的一切损失。为满足乙公司的要求,甲的好朋友丙向乙公司承诺了该担保。后,甲携公款逃跑下落不明,乙公司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该损失。请问: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本案中,丙提供的担保无效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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