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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该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乙夫妻向丙借钱做生意。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丙要求乙偿还欠款。乙以其已与甲离婚,且与甲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一个承担为由拒绝偿还。请问:丙是否有权要求乙偿还该笔欠款?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力,该协议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甲、乙夫妻为做生意向丙借款,该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甲与乙之间的该债务由甲一人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丙不发生效力,丙有权要求乙偿还该笔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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