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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导致买受人权利受损,该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充抵其对郝某的债务,但该所有权转移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张某的另一债权人谭某向法院申请将此小轿车查封。请问:郝某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张某虽将其所有的小轿车抵偿其对郝某的债务,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郝某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谭某向法院申请将张某的小轿车查封的行为也是合法的。郝某只能要求张某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修正)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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