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家鞋店。刘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由于经营不善,鞋店严重亏损。李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欠款,刘某均称没钱还。现已有数位债权人向法院请求鞋店偿还债务。请问:李某可否请求法院用刘某在鞋店中的财产偿还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该规定表明,在合伙人自有财产中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案中,合伙人刘某向李某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因此,在刘某自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李某的债务的情况下,李某才能请求法院执行刘某在鞋店中的财产,用以清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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