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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写有借据,但仅以口头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0年2月甲借给乙4000元,出于朋友关系,甲没有要求乙写借据。2003年3月,乙再次向甲借1000元。甲要求乙出具借据,连同上一次借的款一起写入借据。但双方在借据中未写明还款期限,仅口头约定乙应于2003年6月31日止还清借款。还款期限过后,乙未还款。请问: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

  甲、乙在借据中未写明还款期限,仅以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如果甲能举证证明该还款期限的约定或乙亦同意该约定,那么甲、乙约定的还款期限是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向甲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其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即2003年6月31日起计算二年。反之,如果甲无法证明其与乙有过还款期限的口头约定且乙也不同意有过该约定,那么该笔借款应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甲可随时要求乙还款,如乙暂时无力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乙分期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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