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甲借给乙4000元,出于朋友关系,甲没有要求乙写借据。2003年3月,乙再次向甲借1000元。甲要求乙出具借据,连同上一次借的款一起写入借据。但双方在借据中未写明还款期限,仅口头约定乙应于2003年6月31日止还清借款。还款期限过后,乙未还款。请问: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甲、乙在借据中未写明还款期限,仅以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如果甲能举证证明该还款期限的约定或乙亦同意该约定,那么甲、乙约定的还款期限是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向甲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其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即2003年6月31日起计算二年。反之,如果甲无法证明其与乙有过还款期限的口头约定且乙也不同意有过该约定,那么该笔借款应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甲可随时要求乙还款,如乙暂时无力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乙分期偿还。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