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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就已生效的判决再次提起诉讼?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欠银行1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银行一直未申请强制执行,后来银行把该10万元不良资产转让给了乙资产回收公司。不久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归还欠款。请问:乙公司能否起诉甲公司要求归还欠款?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本案中,法院已经对甲公司欠银行10万元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并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乙资产回收公司不能再就此案件提起诉讼。若乙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告知乙公司以申诉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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