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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另一方应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果农王某与甲公司签订水果买卖合同。甲公司到期未履行收购义务,王某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甲公司拒不执行。请问:王某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甲公司必须履行。若甲公司拒绝履行,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此外,甲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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