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该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信用社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1000元,只交付张某99000元。请问:信用社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信用社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做法违法,因此,本案应按照张某向信用社借款99000元还本付息。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