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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无法偿还合伙债务,法院能否扣押其子女的房屋?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和乙合伙作生意,双方没有签合伙协议。合伙设立时,甲借高利贷作为合伙的本金。后来乙独吞了合伙的所有财产,而未偿还合伙的债务。债权人胜诉后,查封甲现在居住的房屋。但该房屋为甲的儿子所有。请问:法院能否查封该房屋?       

解答:

  法院不能扣押甲的子女的房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本案中,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任何一人对合伙债务进行清偿。但该房屋归甲的儿子所有,并不是甲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无权查封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待甲死亡后,甲的子女才有可能在甲的遗产范围内对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的子女放弃了对甲财产的继承,则可不负偿还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高利贷出资的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甲借高利贷出资合伙企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部分债务,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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