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在质押期间灭失或者毁损,应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物在质押期间毁损或灭失,如果是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应注意以下二点: 1、质物在质押期间毁损或灭失,如果并非因质权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说是因不可抗力、出质人的原因造成质物的毁损或灭失,那么质权人不对质物在质押期间的损毁或灭失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出质人可以采取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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