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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贷公用”借贷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信用社与刘某发生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刘某任村委会会计,由村委会委托,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借款时,此款当即就被信用社扣还该村以前贷款2万余元,余款8万元被村委会入账,用于村家具厂经营。请问:案件受理后,能否将列村委会为被告?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村委会会计,虽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但所贷得的款项全部用于村里经营家具厂及归还村里以前的贷款,是典型的私贷公用,真正的贷款人是村委会。如果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可以将村委会列为被告。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若信用社明知刘某的行为是私贷公用而仍将款贷给他,亦有一定过错,应负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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