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做生意。还款期届满后,甲未偿还该笔债务,且下落不明。乙知道丙欠甲钱。请问:乙能否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乙欲代位甲行使对丙的债权,应当证明以下事项: 1、甲对丙的债权已到期; 2、因甲未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乙的债权受损; 3、甲对丙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甲; 如符合上述条件,乙可以代位甲行使对丙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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