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王某向李某借了3000元钱,没有写欠条。李某多次找王某索要未果。2008年9月5日,王某给李某发了一条短信,称要偿还李某借款,但并未实际履行。请问:李某能用该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起诉王某吗?
李某能用该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起诉王某。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手机短信属于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发送的手机短信能够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可以将该条短信作为书证向法院起诉王某。至于法院是否采纳该条手机短信为定案依据,由法院结合其它证据及庭审的结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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