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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8年2月,王某向李某借了3000元钱,没有写欠条。李某多次找王某索要未果。2008年9月5日,王某给李某发了一条短信,称要偿还李某借款,但并未实际履行。请问:李某能用该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起诉王某吗?

解答:

  李某能用该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起诉王某。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手机短信属于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发送的手机短信能够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可以将该条短信作为书证向法院起诉王某。至于法院是否采纳该条手机短信为定案依据,由法院结合其它证据及庭审的结果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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