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能否申请执行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与李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欠款及利息9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张某知道李某在开砖厂时,王某曾向他赊购了价值约6000元的红砖,该砖款已经到期。请问:张某能否申请法院执行王某欠李某的该笔砖款?
解答:
张某不能申请法院执行王某欠李某的该笔到期砖款,但可以申请法院要求王某向李某支付该笔到期砖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本案中,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其对第三人王某享有到期的债权。张某可以申请法院向王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若王某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那么法院不得对王某强制执行。若王某对欠李某的债务没有异议,又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该债务,法院才能对王某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上一篇文章: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下一篇文章: 未标明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