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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负责乙厂的统计工作。某日,甲经乙厂领导丙的同意,以乙厂的名义借给丁5000元人民币。且甲在丙的强烈要求下,代替丁在借款上签字,但未标明债权履行期限。后甲离开乙厂,但三年后乙厂向甲追索该笔借款。请问:1、乙厂可否向甲追索该笔欠款?2、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解答:

1、乙厂可以向甲追索该笔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借条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借条上写的是甲的名字,因此,甲若无证据自己并非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则乙厂有权向甲追索该笔欠款。甲可以收集可证明当时具体情况的人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真正的债权人是丁。
2、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借条并未标明履行期限。所以,自乙厂索要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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