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4年5月,甲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一年,由乙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后,B银行一直没有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7年3月,B银行的一个信贷员找到乙公司的一名经理,并让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2007年5月,B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责任期满后,乙公司经理在B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本案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其一,若该催款通知书的内容能够被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乙公司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其二,若该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不能够被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乙公司经理在B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能表示乙公司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的,乙公司没有义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上一篇文章: 子女是否要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 下一篇文章: 子女应否承担“父债子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