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已结婚)的父亲欠李某钱,李某找不到张某的父亲,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张某索要。请问:张某是否有义务替其父还债?
“父债子还”只不过是民间流传的一名俗语罢了,仅仅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范,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除第三人自愿或与之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则可以在所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如有不足,则对不足部分没有偿还义务;若是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也不承担偿还义务。更何况本案中,张某的父亲并未去世。 所以,在法律上不存在“父债子还”的情况,即子女没有义务为其父母所付债务负偿还责任。若是李某仍然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张某所要债务,属于侵权,张某可以请求有关机关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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