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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应否承担“父债子还”的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已结婚)的父亲欠李某钱,李某找不到张某的父亲,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张某索要。请问:张某是否有义务替其父还债?

解答:

  “父债子还”只不过是民间流传的一名俗语罢了,仅仅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范,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除第三人自愿或与之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则可以在所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如有不足,则对不足部分没有偿还义务;若是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也不承担偿还义务。更何况本案中,张某的父亲并未去世。
  所以,在法律上不存在“父债子还”的情况,即子女没有义务为其父母所付债务负偿还责任。若是李某仍然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向张某所要债务,属于侵权,张某可以请求有关机关给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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