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刘某引见,向张某借了10万元用于投资。刘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份,写明“今收到张某10万元,用于王某投资,风险各负担一半”。后王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欠款,张某以收条为依据要求刘某偿还欠款。请问:当事人可否仅凭收条要求收款人偿还欠款?
收据是书证,书证以其内容证明事实情况。本案中的收据内容过于简单,仅能证明刘某收到张某的1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但并不能证明此款项为刘某向张某所借。所以张某并不能仅凭收据向刘某要求偿还欠款。本案张某如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是借款人或刘某是担保人,则可以要求两人偿还欠款。如果刘某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仅是中间人,则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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