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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低价变卖财产,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张某到期未还款,刘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将其家产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李某。请问:刘某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吗?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为了逃避债务将家产低价卖给李某的行为,如果会严重损害刘某的利益,且李某受让财产时知道的,刘某可以在知道这一事实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张某和李某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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