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与乙共有一套房屋,各占50%的产权。丙向甲借该房屋的产权证向银行抵押贷款。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把房产权证交给丙后,丙利用该房产权证与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甲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丙逾期未归还贷款,银行根据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要求对甲与乙共有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请问: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原因在于: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而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本案中,丙向银行贷款,丙为债务人,银行为债权人。而丙用甲与乙共有的房屋作抵押,那么在抵押合同关系中,银行为抵押权人,甲与乙为抵押人。作为抵押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抵押人甲与乙都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该份抵押合同自然未成立,当然更没有生效。2、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本案中,甲未征得共有人乙的同意便把房产证交给丙作抵押,即是甲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该份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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