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为一欠款合同连带保证人被债权人乙诉至法院,乙要求甲承担8万元的保证债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乙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向乙支付9万元。双方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之后,甲以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高于甲实际应承担的债权为由主张调解无效。请问,甲能否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反悔?
甲不能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反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乙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法,法院制作调解书,双方也已经签收,调解书已经生效。甲若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强迫接受协议的,就不能反悔。甲若拒绝履行,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