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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能否反悔?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作为一欠款合同连带保证人被债权人乙诉至法院,乙要求甲承担8万元的保证债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乙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向乙支付9万元。双方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之后,甲以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高于甲实际应承担的债权为由主张调解无效。请问,甲能否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反悔?

解答:

  甲不能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反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乙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法,法院制作调解书,双方也已经签收,调解书已经生效。甲若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强迫接受协议的,就不能反悔。甲若拒绝履行,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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