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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上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应怎样计算利息?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债务人,法院受理后,应从何日起开始计息?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应该给对方留出合理的期限。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本案中,债权人虽无权就要求偿付催告之前的部分主张利息。但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偿付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标准,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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