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债务人,法院受理后,应从何日起开始计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应该给对方留出合理的期限。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本案中,债权人虽无权就要求偿付催告之前的部分主张利息。但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偿付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标准,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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