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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否认对账单记载的部分内容,该对账单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王某与某银行发生了数十笔贷款业务,但一直未清帐。2000年10月10日,王某凭记忆书写贷款还款情况,并写上要求银行速速核对清楚的字样给银行,但银行一直对王某的要求没有答复。2001年底,王某认为自己贷款已全部还清。但是2002年银行依王某之前写的对帐单为依据,要求王某归还1997年未清贷款十万元,并诉诸法庭。后法院查明,双方对两笔贷款有争议。银行出具的一份证据是借款借据,但上面借款人鉴字是银行信贷员冒王某的名签字,并不是王某的笔迹。银行出具的第二份证据是贷款合同,无借据和支款凭条。王某承认确实签了合同,但未实际履行。王某要求银行拿出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借据及取款凭证。银行称单据丢失。后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发现该笔贷款银行财务支出凭证上没有王某签字,而只是加盖了银行信贷员自己的私章。请问:王某与银行对王某书写的对账单的部分内容发生争议,如何认定该对账单的效力?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而言,借款人自愿出具的对帐单可以视为借款人对借款事实的承认,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关系存在也并非没有道理。本案中,王某若对对账单的部分内容予以否认,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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