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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解答: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忖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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