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乙介绍向丙借了200只箱子用于装鸡蛋,双方在借用合同上约定使用费每天0.2元,损坏一只赔偿10元,使用时间没有约定,乙也在该合同上签字。甲乙口头约定一切责任由甲负责。后甲只归还了50只箱子,其余的箱子已损坏,现丙起诉甲乙二人,要求甲乙给付使用费、赔偿箱子损失。请问: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乙不是借用合同的当事人,而仅仅是介绍人而已。如果在合同中乙不属于担保人的话,则丙要求乙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丙起诉乙,则丙应举证证明要求乙承担责任的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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