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订立后,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是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 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债权人未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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