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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重新确认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张某借了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6个月,因碍于情面,几年内均没有索要。后张某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向李某索要,李某提出再缓2个月并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到期后,李某又以无钱还为理由,不予还款。经多次催款无果,李某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李某是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如果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张某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张某丧失了胜诉权。李某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应视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应从李某在借据重新签字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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