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张某借了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6个月,因碍于情面,几年内均没有索要。后张某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向李某索要,李某提出再缓2个月并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到期后,李某又以无钱还为理由,不予还款。经多次催款无果,李某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李某是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如果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张某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张某丧失了胜诉权。李某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应视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应从李某在借据重新签字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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