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受到债权人甲强迫,为债务人乙提供担保。现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请问:被胁迫提供保证是否有效?
丙在甲的逼迫之下为乙提供的保证是无效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甲无权强迫丙为乙的债务进行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债权人甲使用胁迫手段使丙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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