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保证人按以下情形来承担保证责任: 1、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保证人也应按约定来承担保证责任;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该担保物不足以补偿其债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与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不论哪种情形,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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