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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父母治病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的父亲生病需住院治疗,甲在妻子乙不同意动用家中的存款的情况下,向朋友借了3万元为老人治病。后甲与乙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乙拒绝分担甲为父亲治病而欠下的债务,理由是甲借钱未经得自己同意。请问:乙应否承担甲为父亲治病所欠下的债务?

解答:

  乙应承担甲为父亲治病所欠下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本案中,李某出钱为父亲治病是履行赡养义务,其为此而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乙应当承担甲为父亲治病所欠下的债务,乙以甲借钱未经得其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该债务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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