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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十年后才知道其财产被侵占,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1996年甲交给乙2万元,委托乙到A地购买材料。后乙从A地回来后并没有买回甲委托其购买的材料,并向甲谎称2万元在途中被盗,将该款占为已有。当时甲以为该笔钱确实被偷,没有要求乙返还。2006年,甲偶然得知这笔钱实际上是被乙私吞,遂要求乙返还。请问: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甲可否向乙主张权利?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虽然乙侵占甲的财产已过十年,但甲在十年后才知道其财产被乙侵占的事实,诉讼时效应从甲知道该财产被乙侵占之日起计算二年。因此,甲对乙返还财产的要求未过诉讼时效。因此,甲可以起诉乙,要求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乙将甲交由自己用于购买材料的2万元占为已有,已构成侵占罪。但因为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在十年后,乙的侵占罪将不再受到追究,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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