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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否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证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村委会可否作为银行贷款的保证人?  

解答: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依法可以作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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