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其恋人乙同居。在此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甲先后向丙借款2万元。现在甲乙因感情不和分手,甲要求乙承担一万元的债务。请问:乙是否应该承担同居期间的债务?
乙应当承担同居期间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因此,甲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2万元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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