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5000元,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到期之后,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甲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偿还乙3000元,但未偿还剩余的2000元。一年之后,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丙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丙免除保证责任。而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年后,乙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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