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向乙企业发放贷款,乙企业将该笔贷款挪用于建立一所幼儿园。后乙企业无力偿还。甲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乙企业的财产,法院以幼儿园为公益事业为由,拒绝执行。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按照司法解释,只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幼儿园并不属于依法不能执行的范畴。所以法院完全可以执行乙企业的财产(包括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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