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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贷款用于建立幼儿园,银行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企业的财产?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银行向乙企业发放贷款,乙企业将该笔贷款挪用于建立一所幼儿园。后乙企业无力偿还。甲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乙企业的财产,法院以幼儿园为公益事业为由,拒绝执行。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按照司法解释,只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幼儿园并不属于依法不能执行的范畴。所以法院完全可以执行乙企业的财产(包括幼儿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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