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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抵押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岳某和单位共有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岳某对该房产拥有50%的产权。在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岳某擅自以其拥有的产权为别人作了抵押。后由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现在抵押权人要行权,单位表示不同意。请问:岳某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若无效,岳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岳某在没有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与单位共有的房产抵押,其抵押行为是无效的。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一方的原因造成抵押合同无效的,该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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