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和单位共有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岳某对该房产拥有50%的产权。在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岳某擅自以其拥有的产权为别人作了抵押。后由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现在抵押权人要行权,单位表示不同意。请问:岳某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若无效,岳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岳某在没有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与单位共有的房产抵押,其抵押行为是无效的。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一方的原因造成抵押合同无效的,该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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