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先后两次从陆某处借得人民币15000元。刘某与陆某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因无能力还款,用退休工资抵还。同时,刘某将其退休证交与陆某占有。请问:刘某与陆某达成的权利质押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而获得工资的权利并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因此刘某与陆某达成的协议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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