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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抵押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还能优先受偿?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银行与赵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于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9月15日期间,在50万的贷款限额内向某私营企业发放贷款,以赵某的房产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于2002年10月8日在国土房产局核准登记。2002年12月,某法院对赵某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向国土房产局送达了查封通知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查封情况告知了银行。但是,银行仍在2003年3月30日与该私营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请问:
  1、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
  2、如果合法,抵押权人银行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解答:

  1、银行的做法是合法的。银行与赵某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已经进行了登记,抵押权已经成立生效。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赵某与银行之间的一切贷款,而不仅仅指抵押合同成立时成立的贷款,已经登记抵押的赵某的房产都应当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成立之后,法院才因其它原因查封了赵某已经设立抵押的房产。因此,银行的做法不违法。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但抵押权人对该财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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