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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时,借款人该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被其所在公司公派出国,急需5万元出国押金而向其亲戚乙借款。由于乙反对甲和一个女孩谈恋爱,故只借了5万却写了张8万的借款合同,并表明若甲和那女孩分手就只要还5万,否则就要还8万。请问:甲应如何处理?

解答:

  乙在甲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乘人之危,要求甲签订8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却只交付5万元,并以甲要与女友分手相威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中未交付的3万元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部分。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部分,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要求乙按借款合同交付另外3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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