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其所在公司公派出国,急需5万元出国押金而向其亲戚乙借款。由于乙反对甲和一个女孩谈恋爱,故只借了5万却写了张8万的借款合同,并表明若甲和那女孩分手就只要还5万,否则就要还8万。请问:甲应如何处理?
乙在甲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乘人之危,要求甲签订8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却只交付5万元,并以甲要与女友分手相威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中未交付的3万元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部分。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部分,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要求乙按借款合同交付另外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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