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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要求以债务人的死亡补偿金以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欠乙一笔借款未还。后甲因工伤致死,其亲属因此获得一笔死亡补偿金。请问:乙可否要求以该笔死亡补偿金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

解答:

  乙不可要求以该笔死亡补偿金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
  本案中,甲的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补偿费的性质为慰抚金,旨在慰抚甲的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所以,该死亡补偿金的权利人是甲的亲属,甲的死亡补偿金不属于其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生前所欠债务,只能在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予以扣除。因此,甲因工伤致死而取得的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甲生前债务的被执行标的,乙不可要求以该笔死亡补偿金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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