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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否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中断?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借给乙3000元,借条上写明2004年1月前还清,但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乙却下落不明。请问: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因乙下落不明而中断?

解答:

  本案的诉讼时效不因乙下落不明而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乙虽然下落不明,但甲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乙的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若甲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并未向上述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可视为甲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不能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不因乙下落不明而中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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