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给乙3000元,借条上写明2004年1月前还清,但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乙却下落不明。请问: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因乙下落不明而中断?
本案的诉讼时效不因乙下落不明而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乙虽然下落不明,但甲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乙的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若甲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并未向上述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可视为甲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不能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不因乙下落不明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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