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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债务人的收款委托书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因欠乙1万找丙帮忙。经甲许诺日后给予丙超额好处,丙在甲出具的“收款委托书”上签字。该委托书记载:丙承诺赠与甲1万元,甲欠乙1万元,甲委托乙向丙收取1万元。请问:丙在甲的收款委托书上签字,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解答:

  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本案中,甲许诺日后给予丙超额好处,丙在委托书上的签名,认可委托书的意思表示:丙赠予甲1万。若丙不撤销赠与,甲依法可以取得赠与的财产。乙代甲收取该赠与1万元的行为合法。但是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是甲与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是甲,而不是丙。甲开具的“收款委托书”只能证明,甲对乙的债务由第三人丙向乙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若丙没有履行,乙只能向甲主张债权,而不能要求第三人丙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若丙依《合同法》第186条规定撤销对甲的赠与,甲不能取得赠与的财产。乙代甲收取被撤销的1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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