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案件中原始借据是否要附卷?
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本案中,如果原始借据在今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法院应允许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以装订入卷。不过,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是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经当事人质证认可的。所以,无需将原始借据入卷,经过质证、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也同样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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