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和王某达成了借款协议,由李某作保证人,后王某未在约定的期限还钱。贾某催要无果后,贾某和王某又另行商定,将王某在某合伙加工厂的产品卖出后抵付欠款。但此事李某不知情。后合伙加工厂的产品没有卖出,王某也下落不明,贾某借出的款项迟迟得不到偿还。请问:贾某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贾某不可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贾某向王某催要还款的过程中,双方另行达成了还款协议,这实际上变更了原来的借款协议。贾某与王某的另行商定,没有取得保证人李某的书面同意,其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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