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借给刘某2万元钱并且双方立下欠条。之后,张某起诉,法院对欠条进行了笔迹鉴定。然而鉴定结论为:不是张某写的。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张某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的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张某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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