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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借给刘某2万元钱并且双方立下欠条。之后,张某起诉,法院对欠条进行了笔迹鉴定。然而鉴定结论为:不是张某写的。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张某该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的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张某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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