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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向共同借款人之一求偿全部借款?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乙二人向丙借款1万元,现甲乙之间就还款比例发生争执,相互推委。丙拟起诉甲乙二人。请问:本案开庭是否需当事人三方都到场?若只有甲或乙的其中一人到庭,该债务人需就全部借款负连带责任还是只按其使用比例负偿还责任?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被告人缺席不会影响审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甲乙与丙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就还款的份额作出约定,那么两人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一般情况下,二人对所借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丙可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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